盐城市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盐城市美术家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盐城市美术家协会是盐城市文联领导和江苏省美协指导下的、全市美术家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盐城市美术事业、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盐城市美术家协会是盐城市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盐城市广大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现“中国梦”的盐城美术篇章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盐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盐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盐城市开放大道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服务盐城市地方经济和文化建设为主旨,积极参与盐城市的精神文明建设。本会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养德艺双馨的美术人才; (二)探讨美术艺术实践,开展美术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观摩学习,举办各种形式的美术研讨会; (三)支持和鼓励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形成和发展; (四)表彰为繁荣和发展盐城市美术事业做出优异成绩的美术工作者; (五)积极参加江苏省文联和江苏省美术家协会开展的各项专业艺术活动,加强与全国各地美术家协会的沟通并进行学术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文化作出积极贡献; (六)发展和培养美术艺术人才,发展壮大我市美术艺术爱好者队伍; (七)组织并指导会员参加国内各级、各类美术创作赛事,并积极为全市社会经济服务,引导会员创作融思想性、艺术性、鉴赏性于一体的优秀美术作品; (八)维护本会会员在美术创作、交流、学术研究等方面成果的合法权益; (九)本会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本市各县(市、区)、各企(事)业单位美术家协会,经申请并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热爱美术艺术;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良好的政治文化素养; (三)在美术创作、理论研讨、组织领导等方面有一定影响和成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批准后,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团结;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盐城市美术家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盐城美术界内有一定影响,努力服务、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并做出一定成绩;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